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建議病患搭小黃轉診猝死,國泰醫院內湖診所及醫師遭判賠307萬元?


建議病患搭小黃轉診猝死,國泰醫院內湖診所及醫師遭判賠307萬元?
此為昨日震驚醫界的判決(士院100年度醫字第25)。新聞標題及內容較簡要。法官先認定:原告已”證明”醫生未建議疑似急性心肌梗塞之病患以救護車轉診,故第二個關鍵的因果關係,即:醫生的轉診建議與患者死亡有無因果關係這部分,基於公平之衡量,舉證責任即轉換至醫師方。然細觀判決理由,實則不然,有諸多較偏頗,失當處,說明如下:
1.姑不論當下被告醫師並未確診,僅認患者”疑似”急性心肌梗塞,尚有當日跟診護士及護理長均證稱醫師有建議搭救護車轉至本院或三總,然法官質疑跟診護士之證詞,一大原因竟是她其他部分多無記憶,只記得此轉診建議部分,故其證詞真實性令人懷疑?然而殊不知她這部分記得清楚,是因一再被問,從地檢到民庭!
再者,護理長證稱:事發後隔日護士即向其報告醫師轉診建議之事,三個月後還至衛生局報告。法官因質疑跟診護士之證詞,竟即不採護士長之證詞及衛生局調查筆錄?無異鼓勵直接興訟,調處何用?
2.尤有甚者,上述這些,所謂被告醫師有”未建議搭救護車轉診”之過失行為,縱觀判決內容,原告其實並無證明!只是法官一連串之間接質疑,推斷而成。足見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並未成立!
3.最令人歎為觀止者,是:被告醫師主張當日是患者友人乙開計程車載他來診所及轉診,尚有國泰本院急診檢傷分類護士可證。豈料,法官卻以:乙當時和患者是同事,又無計程車執業登記,以及當時患者已很不舒服,他們應步行而非由乙開計程車至診所為由,而不採醫師之舉證。然查:很多計程車司機亦無登記證!且當時患者已很不舒服,若是步行,才與一般常情極度不符吧。
還可上訴至三審。別放棄。



從小黃事件民事判決的另類感想;
1. 刑事無罪不代表相對因果關係的民事就能打贏; 傳統律師打法太輕敵了

2. 不要再玩事後串供或修改病例的戰法,不然就會像本案護理師一樣被移送偽證罪

3. 體系醫院喜歡轉診自家醫學中心,請醫護人員自行取捨是否遵從

4. 沒有解剖沒有真相的把戲請不要用在民事訴訟, 否則只是讓後事諸葛看不起

ChinChuh Wang 學科學的真的很難理解民事的邏輯
7 · 512 20:43

x 不懂"沒有解剖沒有真相 勿用於民事訴訟 否則只是讓後事諸葛看不起" 看不起沒關係 會有法律上面的不利點嗎?
3 · 512 21:06

醫界同盟 這判決就演繹了一遍⋯⋯
將刑事訴訟的內容抄來民事訴訟
只會讓人覺得不用心
11 · 512 21:14

醫界同盟 一再想撇清病患搞不好不是AMI,只是徒然讓法官心證被告是個壞人
6 · 昨天 0:28

x 刑事民事,攻防重點不一樣
2 · 昨天 1:12

醫界同盟 陳邁可兄所言甚是。刑事是針對醫師個人醫療或處置行為本身。
而民事尚及於說明,建議等民法和醫療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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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 Lin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17 · 512 20:13

Jen-Chih Chiou 先射箭後畫靶的推定
16 · 512 21:48

醫界同盟 這判決文確實譲人有這種感覺,難怪被告律師企圖申請更換法官
21 · 512 22:39

x
我猜

法官心證......查看更多
3 · 512 23:09

x 這麼大的連鎖醫療體系? 已經只是診所了,哪有自備救護車的道理?
15 · 23小時 · 已編輯

x駿 這真的太扯了醫生能做的都做了啊
2 · 23小時

Sandy Yuan 到底是什麼邏輯......
2 · 23小時

x 重點是電視台前製作人?
5 · 21小時

x 太超過…
1 · 19小時

x 現在法官都是不食人間煙火
3 · 19小時

米雪 都有開藥給藥吃,難道真的把醫師當上帝?!
2 · 18小時

Unholy Quel 多年前看的書,法界至今仍無進步
4 · 18小時

Unholy Quel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73479
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
BOOKS.COM.TW
7 · 18小時

x 台灣政府相關單位對台灣醫界相當不有善,心態極其可議。
7 · 17小時

Chuang Hsieh-Hsun 注意錯別字!!!
1 · 8小時

書劍飄零 或許,不多寫那一句話,就不會如此多事了,法官可能就只看到這一句話,以為只有救護車是唯一管道,似乎以偏概全了,至於診所轉診能不能叫救護車或自備救護車,似乎也應該去增增見識為好。
1 · 7小時

x 法官是故意留破綻嗎?
1 · 4小時

Sofina Hung 支持上訴到三審
1 · 4小時

x 我朋友先生才50歲,心肌梗塞一發作馬上叫救護車送醫院,路程很近也是來不及,現在是植物人,不是坐救護車救一定來的及,缺氧能撐多久,以救護車也不能撐超過缺氧的時間來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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