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以民事思維“人格權被侵害”判刑??


高院高雄分院就郭醫師未做進一步檢查,判處醫師六個月刑責案,以民事思維人格權被侵害判刑??
細譯判決理由,實令人驚詫莫名
1.
首先,病人於97年間曾經久咳不癒,看病23次,做過胸部X光片檢查,當時左下肺有白色陰影,而9812月間因肺癌死亡,如此,即反推:當初9735月間,未讓病人做進一步檢察,有疏失,違醫療常規?
2.
最重要的是,縱使醫審會鑑定,認為醫師於983月病人再看診時,未於X光片判讀完後,發現狀況再做其他檢查此部分,確有違醫療常規,然而本件是刑事,依罪疑唯輕,罪刑法定原則,誠如被告答所言:本案並無證據顯示病人於97年間已有肺癌,亦無法認定即使提早為病人施作電腦斷層,即可避免死亡,亦即:被告醫師的疏失,違背常規,或有民事賠償之責,但是,與被害人9812月之死亡,並不見得就有因果關係!
3.
最令人無法接受者,係刑事判決,竟出現人格權中之生命權嚴重損害被害人關於存活機會之生命法益等全然民事案件之認定理由,字眼!進而據此推論:被告之行為與病人之死亡有因果關係??顯有重大違誤!
4.
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本件與對方和解,仍被判刑?照理可宣告緩刑,法官卻以:在審理期間家屬未原諒為由,連緩刑都不准?如此可見,日後若談和解,內容要寫清楚,且請對方出具表明不追究之書面,再給錢!
劉X 救人的現在好像沒救起來,都是救人的錯
等到救人的都不救了……
也就不用救了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前高雄市立民生醫院主治醫師郭恩芳,為久咳不癒的莊姓病患看診,卻疏於注意未及時發現腫瘤,後因與家屬四百多萬元達成和解,被高雄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傅中勇 看來下次决對不是五大空科......會變成科科都空空如也.....
醫界同盟 案號:高雄地院刑事101年度醫訴字第1
醫界同盟 雖然有業界人士質疑郭醫師本人之行事作風
但本版就事論事
該民事判決的就該民事判決
怎麼能違反刑法罪疑惟輕,罪刑法定之根本教義??
劉X 醫師難為,醫師出走潮又多一項理由。
Yen-yu Hsiao 醫審會成員可以把沒有通過醫師國考的法界人士和社會人士趕走嗎.....難道全醫師的醫審會不能判定傷害或死亡之最有可能因果關係嗎??
陳X 西醫若真的會「治」病,就不會「致」病了!告吧!告到西醫懂得反省!
Michael Lin 那賣菸的菸商應該全抓去關
Tung-yao Chang 請問樓上,肺癌是西醫致病的嗎?你來試試看功夫如何?
周X 一日之所需........各行各業皆有難為之處、醫者操生死之行業、雖不能替代老天爺、但也扮演非常重要角色、怎能不慎重。故;醫者自有天命、若一時遇挫折就打退堂鼓、或僅以金錢衡量、那就令人感覺,太可惜了。
楊X 就醫是看個人喜好 , 不喜就不要去掛號 . 要每次檢查和判斷都要求絲毫不差 , 只有神吧 . 不要再苛求醫護人員了 .
楊X 看來醫師在判斷病情時 , 不能武斷 , 發現可疑就請患者去大醫院就醫 , 以免吃上嚴重損害被害人關於存活機會之生命法益的官司 .
Sawa Wu 業務過失致死是公訴罪. 對方不追究,法官還是可以追究
醫界同盟 回樓上吳兄的話,實務上,若和解,可請對方具狀或載明於和解書,請法官從輕量刑
而且,法官其實工作量也很大,通常不會那麼積極
醫界同盟 樓上上楊兄說的也是個不錯的建議!
Hungpin Liu 醫師看病有問題,直接建議去法院找法官解決,天殺的!!
蔡X 又是一個以結果論,判斷醫師過失。人死了,就去挖掘應注意而未注意,醫師該是個神,凡人都不應該死,只要你去看醫師,就獲得保命符。奉勸各位醫師,看病都要做最壞的打算,不排除這、不排除那!
劉文琳 什麼時候開始,原來人都不會死
死的原來都是醫師的錯
車禍救不起來 醫師的錯
癌症 醫師的錯
所以
全部是醫師的錯
你生病是醫師錯
你車禍是醫師錯
總之
沒醫師就沒錯
迪歐 菸商 酒商 檳榔 塵費工廠老闆 怎不抓去審一審
林X 放棄讀醫學係的人數增多~~
楊X 很多勞保黃牛 專門幫人打這種官司
黃X 台灣早已經亂了 套!!
張X * 哎 此案件中 醫鑑會又偽造鑑定書包庇被告醫師 此民事法官明察秋毫 善哉 !!!!!!
啦賽再啦賽 醫生執照亂發,醫生水準越來越低落,醫死人又被醫界坦護,老百姓只能當白老鼠了。
1110 0:24
吳X 沒有一個醫師希望他的病人死掉,但是這樣的判例只會增加健保的支出與浪費,因為以後醫師只要告訴你什麼都有可能,你再去大醫院檢查就好了!這樣不就得了!大醫院就人滿為患,該去大醫院的人輪不到,這樣只會死更多人而已!
1110 0:46
蕭X 你來當醫師看看多少心酸淚
隨時待命睡不能睡吃也不正常
救活應該,救不活就祖宗八代,警察招待,法律還在
拿自己的命救大家的命
還要被告,閻王要命你大羅神仙也難救,就你家死人喔
黄X 這裡是個醫師點火柴相互取暖的地方....我是路人甲,飄乎而過.......不過,個人覺的判決書寫的很有道理,肺癌,不容易治好死亡率高,縱使治療,也延長不了多少時間,,但醫師沒檢查的出來肺癌,甚至,在之後病人病情沒有改善,醫師卻沒有警覺而再進一步檢查,病人的死亡,醫師當然有應作而不作為的錯!
1110 1:51
王X 生命法益完全是刑法的概念。
雖然我很支持醫衛政策改革,但為取暖跑出來裝懂獻醜大可不必
1110 2:08
劉文琳 每人醫療訓練的成長背景不同
醫療概念亦不同
反之
人生命的物理性條件亦不同
就算醫師準備100還是無法滿足於所有人種
所有狀況所有生命現象
除了神
醫師出發點是救命
沒人想要害命
就算此案23次就診
亦不會因醫師為賺這樣的健保費
引發醫師殺機或醫師故意忽視
一隻蚊子叮人
不同體質可能發生
1
一個小洞
2
一個小洞但腫一個包
3
一個洞但是形成瘋窩性組織炎
等等
患者是那種?
醫師有無能力全部判斷出?
沒能判斷出!就是醫師的錯?
這是造神
只有神才能知所有狀況
所以說醫師緣父母心
醫師一定要如父母照顧自己孩子般照顧患者
有無因父母照顧孩子
孩子生病告父母的
而醫師救命也要盡力
因父母都是竭盡全力
在這裡鼓勵醫師們
大家辛苦了
當然
也需提醒醫師
我們都不是神
亦非萬能
健保制度的狀況引發醫師生計的困頓
是不爭的事實
轉診制度的執行
是醫師需落實的
不止是為患者著想
也是維護為醫師自己
而患者
也需了解醫療的不確定性
生命
需以預防為主
許多生病狀況
一旦發生
是無回復性
自己亦需為自己負責
受理醫療糾紛的法院團隊
希望是受過醫療專業背景的
也才有專業知識可以真正判斷
是故意所為 或是 無能力回天
正確判斷
而非變成有心人士訛詐的器具
醫屆也需自律
不應有醫療派系之分
概念不同
受訓的學子只能自求多福
政府亦應給予無論是患者或醫療業醫療損害協助
表面看來是弱勢就是真弱勢?
兇人的一定是壞人?
孩子深夜未歸
回家後
被父母責罵
所以是父母不近人情?
還是父母愛之深責之切?
對與錯是否有絕對性
只有正與反?
神都無解
何況是醫師
何況是法院
一切只求盡心盡力
1110 4:29
一切只求盡心盡力
楊X 應該要告健保局常亂核刪,醫師處境常兩難
1110 5:13
周X 見義勇為
11107:28
X 我懂家屬的感覺,,
但我們沒有追究,醫生有疏失難道家屬沒有責任嗎?如果家屬再多問一句,或多看一位醫生或許結果會不同。所以我們選擇陪伴病人至善終,死者已矣,好走就好!!
1110 7:38
醫界同盟 回王兄的話,感謝指點。
本文並未言,生命法益不是刑法的概念!若您有興趣,可再細看判決全文。
重點在於:人格權,存活機率之生命法益,就不是刑法上一般論及的生命法益
本文僅是希望,不要一般被告,或非醫糾案件,就嚴守罪刑法定,審視因果關係。倘若該醫師的未進一步檢查,與一年九個月,或半年後病者的死亡,確經證明,有因果關係,當然該被判。
1110 7:50
醫界同盟 回黃X彰兄,你說的沒錯。
但本文之重點,在於,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和刑事罪責,是不一樣的認定標準
1110 7:55
周X 現代社會~自己保護自己~不要生病~自保嘍
1110 8:01
劉X 身體是自己的,你自己不保護,誰幫你保護。
1110 9:06
Eric Lin 生病沒錯,醫不好該死!請問生病是醫師的錯嗎?
1110 9:52

劉X 樓上的說的是
生病,意外都不是醫師的錯
為何要罰醫師......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桃園地院一審(99醫訴1號)之判決理由 令人稱奇

桃園看守所張姓醫師被控:未替病患抽血檢驗,至病人死亡而被判刑6個月!(高刑101年度醫上訴4)
此案在桃園地院一審(99醫訴1)之判決理由,已令人稱奇,豈料二審高院幾乎全部延用,特說明如下,以供參酌:
1.
一,二審判決理由中謂:「故不論被害人中途是否曾經急救而一度生命跡象穩定,都無法排除低血鉀症與被害人死亡間的因果關係」,觀諸上述短短數句,即已自相矛盾,而違反罪疑唯輕原則!因為,既然經急救後生命跡象一度穩定,則被害人於數周後之死亡,就算與低血鉀症有因果關係,也不得即認為,等同於與:張醫師當日的行為,不行為有因果關係!
2.
最匪夷所思的,是這段理由:「即便被害人經被告治療前後,尚看過監所內其他醫生最 多只能說其他醫生未予治療的行為,與被告未予治療的行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此係累積的因果關係,而非中斷的因果關係」!蓋:
既有其他醫師的診療行為在後,為什麼不是中斷的因果關係?還用累積的因果關係?二審似亦覺不當,有刪掉此句話。更讓人傻眼的,這是刑案,竟出現最多只能說,這種推測認定,推論詞彙更是大大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如有上訴第三審,好好加油!
黃X 抱歉,可以請版主多解釋一下第一點的部分好嗎?謝謝。
原文的意思是否是指不行為和低血鉀症之間不具因果關係?
看不大懂,抱歉。麻煩版主多解釋了,謝謝^^
則被害人於數周後之死亡,就算與低血鉀症有因果關係,也不得即認為,等同於與:張醫師當日的行為,不行為有因果關係!
醫界同盟 回黃兄的話,一,二審的此段邏輯是:
被害人的死亡,與低血鉀症間不排除有因果關係,因此,張醫師13號當日未做抽血檢驗,致未能即早發現病人有低血鉀症,所以,未避免或延後病人的死亡-→所以病人的死亡和張醫師25天前,未做抽血檢驗,有 因果關係
黃X 看懂了!感謝解釋^^
王X 多做 多 錯 少做 少錯 不做 不錯 是嗎?
醫界同盟 回樓上朋友的話,其實不用那麼氣餒
本件的法官論理實在是令人大開眼界!
近年來較多有些誇張,牽強的判決,大多是民案,有關精神賠償的問題
而刑事本身仍多遵守:罪刑法定,罪疑唯輕原則
Yen-yu Hsiao 那有法官有排除其他更有可能的原因了嗎???? 如果沒有的話,那其他更有可能的原因不是更有可能嗎??
Yen-yu Hsiao 法界的養成教育沒有修過統計學,對於統計學結果的誤用往往會有令人瞠目結舌的結論。
吳X 台灣的法律法官律師。。唉。再也沒有像狄仁杰此號人物了
程X 這種推論在判決中不少見,反正法官心証要你負責,理由就會一直繞著這個決定鋪陳~~無論如何,峰迴路轉,就是有罪~~
周X 若第一段舖陳站的住,那頂多是多拉幾個醫生一起下午海罷了
醫界同盟 其實在本案中,攻防的焦點,不應一直放在:張醫師沒做抽血檢驗有無違反醫療常規
而是應一直咬住:張醫師之後,還有許多因素,其他人的行為,不行為,故,他的行為與死者之死亡間無因果關係就好
醫界同盟 因為,詢問醫審會的聲請事項,大多是辯護人具狀陳述,聲請的。
所以不要一直囿於固定,只在小前提方面的問題,而是用法律要件的邏輯去化繁為簡,就好。
梁小寶 咬死他??是嗎?
有夠跨張的。
周X 換言之,患者是自然死亡……,若是能說服法官,患者因……因素而引發衰竭,病該終已,那所有診療過的醫療人員都可平安下莊
醫界同盟 樓上的豆豆和尤美都好厲害!沒錯。
梁X 難啊!
要嗎,有罪
要嗎,無罪。
判決出來,一定是這樣的劇本。
周X 大家或許應換個角度,置身於法官立場,如何擺平已死亡的家屬對其親人之不捨,舉證之置換,讓這擺平的責任落在醫療人員的身上,所以要就在一開始便把起訴的門檻提高……像台中醫法合作模式……檢察官要求先調節……;否則被告的醫療人員祇好去求神了!
醫界同盟 在這和大家釐清一下觀念,也才知道為何會認為本判決有重大違誤。
舉證責任轉換此問題或原則,是在民事賠償案件中才有。
本案是刑案,所以版主所論究的,是刑事認定,審理的原則,通常刑庭不會出現類此推論判決
吳X 總統不理正當法律程序 不要想司法界實務上和法理會一致 這就是法律人愛賣弄
Chrysanthemum Tea 要哭了
Tuck Wang 生病的人。死的原因百百種。找出更多其他可能死亡的原因。比方說積習。或者是其他慢性病造成的併發症。或者是否有生活作息不正常。等等其他可能造成死亡的直接或間接因素。
王X 看 來 這位 張 醫 師 又 要 移 民 了,
何X 律師的辯護功力很重要
蘇X 為什麼不引用-周星馳威龍闖天關-張小四的例子?!
Smart Jade 每個都檢查健保不倒才怪!!
伊X 感覺看新聞的人比法官還懂法律.比醫師還懂醫學....那那些所謂的專家讀那麼多書那些專業的知識都被評論的一文不值...那還需要教育下一代嗎?.......可笑
John Lin 如果用「實質影響力」可能會判六十年!
王X 有 些 祖 傳 秘 方 是 許 多 專 家 所 讚 嘆 ! 的 。也 有 這 麼 一 句 話 [ 久 病 成 良 醫 ]
鋼X 書讀那麼多的醫生及法官真的不是生活在台灣吧!
羅X 為何不提前去跟法官求情。有條有理,條條是裡。(嘿嘿嘿!!提著金條啦)
1021 0:34 
王X 要截斷因果關係力量要夠強
1021
李X 這是蝴蝶效應嗎? 我那天健檢幫病人抽血,半年後病人死亡,是不是要算在醫師頭上?!
1021
謝X 我們都是在刀口上討生活, 不知那一天輪到我們?
1021
王X 樓 上 的 樓 上 不 過,我 遇 到 了 好 法 官 , 不畏 惡 勢力 伸 張 正 義。是 藍 家 偉 法官 整個 團 隊 既 年 輕 又 有 迫 力,能 明 辧 是 非 分善 惡 喔;我 不 惜 身 命 去 當 證 人,如 果 又 遇到 了 怕 事 的法 官 ,可 能 已 經 殉 道 了,因 為 那 個 團 隊 解 救 了 許多 苦爛
1021
王X [ 追 根][ 究 底 ] 勿 忘 枉 勿 縱 , 效 法 上 面 的 團 隊 千 萬 不 能 隨 便 找 個 代 罪 羔 羊 了 事。如 果 每 個 真 像 多 能 浮 上 台 面 ,鐵 定 可 以 減 少 暗 室 虧 心 的 造 罪 哦。
1021
陳X 病人的死因真的是「低鉀」嗎?
他如果過去有多次因為「低鉀」-->「心律不整」-->其他醫師救回-->「低鉀」做為「競爭性死因」的可能性才會大增-->這樣,才能怪罪這位醫師「數周前」沒有抽血檢驗。
1021
李X 醫師是專業,對醫療行為是專家,法官對醫療行為是外行,台湾司法最可怕的是以外行審内行,又自以為是,枉顧專業實務的極限,以及不得不然的行為,起訴判刑對一個專業醫師的打擊有多大,致醫療熱忱的消失,能不小心,判決不依證據,用推理,非刑事所應有
1021
李X 刑事被告有不自證已罪之權利,有否醫療疏失,應由原告舉證,原判決書原文未完,很難評論
1021
吳X 這位醫師不能入境日本了
1021
張X 請檢察官法官提供證據,證實張醫師給予看病時,病人有低血鉀症且沒有給予適當之處置。
1021


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二審遭台南高分院判賠案,顯有逾越民刑分立之嫌!


台南新樓醫院,二審遭台南高分院判賠案,顯有逾越民刑分立之嫌!~系列一~
此判決一出,引起醫界震撼,大家多把焦點放在:沒有做心臟超音波手術,為什麼有過失,且刑案已不起訴確定,怎麼還判賠等等,本文不贅述。茲從攻防及實務面,先後提出二則供參酌:
民庭第二審的程序,重頭戲有二,一為對方若提出一審沒提過的新理由,稱為「新攻擊防禦方法」,可請法院程序上駁回。
第二,就是爭點整理,這是二審程序一開始要做的,也就是雙方各自提出爭執,不爭執事項,然後法官在第一或第二次開庭時做整理。此部分,比後續實體辯論更重要,因為是劃出可爭辯的範圍,而從法官敘述的文字,更可看出其初步立場。
如本件,法官記載的不爭執事項()(十一)中,均用:“…xx檢查,並 無 所 獲…”,即要小心,斷不可因六次鑑定無過失即掉以輕心

再者,本件最令人震驚者在於,刑事判決所為認定,為民事訴訟裁判時,固可不受其拘束,此部分最高法院也有做成判例;但是綜觀近年的醫糾案件,雖然亦有不少刑事不起訴,無罪確定,且也經過醫審會n次鑑定醫療行為無過失,也判賠的
但是,請注意!!大部分上述那些仍判賠的案件,民事庭法官針對:醫療行為本身無過失此部分,刑事庭的判定,他們還是受拘束,不會逾越此部分,自己又重新就醫療的行為重新審查有無過失。也就是說,大部分刑案沒事,而民案仍判賠的法官,他們多是以:侵犯病人或家屬的知的權利,治療選擇權等,造成的精神損害,判決賠償!
但是,本件法官竟是就二位醫師當時當下的,經醫審會認定的行為,重新,自為研議,詮釋,認為有疏失,故判賠的項目,與被告醫師被判刑事有罪者相同!!而非僅有精神賠償!如此實已有過度逾越民事獨立審判原則之嫌

 

Chun-Yu Lin 想用主張對方在二審提出一審沒提過的新理由,即「新攻擊防禦方法」,然後請法院在程序上駁回,這是沒用的,雖然民訴法中有這一條規定,但有實務經驗便知,沒有法官在理這個的,還是必須回歸事實面上的辯論。有一句話送給板主,法官都是先決定要怎麼判,再來找判決理由。


醫界同盟 回樓上的話,版主其實是在介紹二審開庭有兩個重點第二個才是本案的焦點,至於第一點,只是在單純敘述跟本案無關不好意思。




Chun-Yu Lin 現在這種刑事無罪或不起訴,但是民事判賠的案件好像越來越多.......


醫界同盟 林兄說的是但是其實大部分民庭法官,都是用:病人與醫院間的委任關係,醫師是履行輔助人,而用債務不履行來判精神賠償。而不是再自己重新認定,醫療行為本身有疏失


X  看不懂。只覺得心寒


Chun-Yu Lin 『從法官退休轉任律師的蘇清水表示,醫審會鑑定只供參考,過去法官多會採信鑑定,現在法官「會用同理心來審理」;部分醫師認為,法官不採信鑑定結果而判醫師敗訴,會讓醫療環境惡化。』其實整篇判決文寫什麼、醫審會怎麼鑑定都不是重點,這段話才是重點 !!

讓大家看看是誰 硬要判攔截死亡進程的人賠償


病人的逝去誰都不樂見
但是硬要判攔截死亡進程的人賠償
讓大家看看是誰:

臺南分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0,,35
【裁判日期】 1020903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35
......
中 華 民 國 102 9 3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再者,本件最令人震驚者在於,刑事判決所為認定,為民事訴訟裁判時,固可不受其拘束,此部分最高法院也有做成判例;但是綜觀近年的醫糾案件,雖然亦有不少刑事不起訴,無罪確定,且也經過醫審會n次鑑定醫療行為無過失,也判賠的
但是,請注意!!大部分上述那些仍判賠的案件,民事庭法官針對:醫療行為本身無過失此部分,刑事庭的判定,他們還是受拘束,不會逾越此部分,自己又重新就醫療的行為重新審查有無過失。也就是說,大部分刑案沒事,而民案仍判賠的法官,他們多是以:侵犯病人或家屬的知的權利,治療選擇權等,造成的精神損害,判決賠償!
但是,本件法官竟是就二位醫師當時當下的,經醫審會認定的行為,重新,自為研議,詮釋,認為有疏失,故判賠的項目,與被告醫師被判刑事有罪者相同!!而非僅有精神賠償!如此實已有過度逾越民事獨立審判原則之嫌

 



女大生車禍纏訟10年 二審逆轉判醫疏失

·         2013-09-14 01:38 

·         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林姓女大生搭同學機車出車禍,造成罕見的延遲性心包膜腔出血及填塞。台南市新樓醫院2醫師沒有及時發現,致延誤死亡。纏訟10年,醫審會6度認定醫師並無違背醫療常規,1審也判無罪,但2審卻以未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顯有過失,大逆轉判賠230萬元。

     2審指出,林女從上午958分開始持續血壓下降,甚至量不到血壓,2名醫師都沒有積極尋找出血來源,連心臟超音波都沒做,直到晚間630分突然呼吸停止,量不到血壓,720分才會同心臟科醫師檢查,發現有心包膜填塞。林家930分雖轉送成大醫院緊急開刀,但為時已晚,2天後終因中樞神經衰竭、腎衰竭不治。

     法官強調,林女轉送成醫手術僅15分鐘即將心臟裂痕縫合,卻因延誤發現休克太久,致回天乏術;如果能即時發現而未延誤10多小時,對方未必會死。醫師疏忽沒有即時做全身檢查或會同心臟科醫師做心臟超音波檢查,顯然有醫療上的疏失。

     21歲的林女於民國901121日上午6時多,搭乘同學的機車不慎撞上電線桿,騎車同學當場死亡,她也因強烈撞擊,有頭部外傷、胸及腹部撞拉傷、骨盆腔骨折等傷勢,一度昏迷,當天上午652分被送到新樓醫院急診。

     事後,林家告官求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合計430萬元,但因醫審會6度認定,醫師的醫療處置沒有違背醫療常規,除刑事部分檢方不起訴確定外,民事部分1審也判決林家敗訴。

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國泰醫院因病人骨板破裂,已和解,然二審竟仍判賠,實令人難以接受!(101年度醫上字第18號)


國泰醫院因病人骨板破裂,已和解,然二審竟仍判賠,實令人難以接受!(101年度醫上字第18)
此案病人因車禍粉碎性骨折,於961月入院,3月份進行了復位固定手術。然於7月份因右手歪斜,經檢查後發現骨板斷裂,乃於723日進行第二次固定手術,且雙方於1123日達成和解,院方給7萬慰問金,病人則表示不再訴追,請求。
嗣後病人右手於985月又出狀況,檢查後仍是骨板斷裂。病人卻還是對國泰醫院提告,請求上百萬之賠償,一審院方勝訴,到高院法官竟判決病人可請求31萬餘元!茲將其違誤及大家往後應注意處說明如下:
1.
醫病雙方於723手術後之1123日達成和解,效力當然包括該7月手術,高院法官竟以:病人之後骨板斷裂發生在98年,當時不可能預見,故和解效力不及於該次手術??顯有主觀限縮解釋之嫌!這樣日後的和解書文字,還要更詳盡
2.
最違背論理原則的是:
高院認定,骨板有瑕疵,亦屬可歸責於院方之事由,故院方需負不完全給付賠償之責?但是該骨板係經衛生署核可使用,且院方和病人間成立之契約關係,應在手術,治療等,除非使用非法,不合格之醫材,否則何可歸責之有?
3.
最後提醒大家注意的,其實院方這邊就骨板的使用,承重力等本有再聲請鑑定,但因提出的時間,在法院準備程序終結後,故依民訴法被拒絕,這樣真的很可惜。

張X 一日就醫,終生保固


陳X 一開始就不該給七萬了


David Ting 那可以告骨板的公司嗎?


醫界同盟 國泰應提告廠商


醫界同盟 另外板主所提的,其實要提醒的是訴訟程序要注意
否則再大牌的律師,也會被底下的年輕人在転瞬間搞到陰溝裏翻船


醫界同盟 就像迷信醫學中心的大老
儘管心理有百般期待
最終為你治病的絕不是大老自己


Aslam Lin 病人一開始就告民事?


醫界同盟 Lin兄的話,沒錯,因為其一,她在9611月曾與院方達成和解,二則,觀其判決所載法定利息起算日為988月,也就是起訴日,在985月斷裂後不久。


姚X 就我知悉近年來在台灣北 ,中,南都有類似醫糾事件;且疾患似乎於就醫後就準備提出告訴請求高額賠償。這另人不得懷疑有高人集團在各大醫院遊走,專門幫醫療病患參謀,藉而賺取費用?


Ching-Hong Kao 哇,以後任何植入物支架關節等再有問題通通得賠囉!


Nicholas Leo 等等,11月所做和解不就是為了3月手術不成功然後7月補償手術兩者統一做賠償嗎?為何和解效力不及於7月之補償手術?


Chuling Wei 這是在珣珣的臉書祈福網頁看到的,在討論肇事車輛時,有人突然冒出這一句" 假設有醫療疏失..也可以對醫師跟醫院連帶求償.."..對照他自己的專頁...有兩頭賺的感覺嗎?https://www.facebook.com/#!/medicalmediation


酷X 別傻了,你又不是統一企業,什麼事都可以往廠商身上推。


Jeryu Nig 我也碰過,還好沒被告……啊娘喂!


Arika Chen 做醫生這行的是不是很不保險?
仿間醫生搞得很像奴才似的


吳X 骨板斷裂應該是病人骨折不癒合最後造成金屬疲勞的必然,病人骨折不癒合原因很多,很有可能是病人本身的因素,沒有經過醫療疏失鑑就達成和解賠償,是不智的做法!


Yvonne Lee 這有點問題吧?! 96/1(入院)96/3(復位固定手術)96/7/23(第二次固定手術)96/11/23(和解並給7萬撫慰金)(時隔18個月)98/5又骨折嗎? 疑點1. 病患本身就已經是『粉碎性骨折』,但第一次手術到第二次只間閣4個月,第二次到第三次也是間隔4個月,合理懷疑病患自己日常生活的行動是否有確切依照醫生囑示?或著正確復健? 疑點2. 96/11和解,確不包含同年7月的手術?那究竟合理的時效期限應該如何計算?(我想大概我民法念得不好....) 疑點3.假設骨板有瑕疵,屬可歸責院方事由;那是否可合理推定病患本身具有骨質疏鬆的狀況?因此即便院方以慎選骨板,並慎重施行手術,仍無法避免病患在醫院以外的場合接受照料時復發骨折等類似情形? 疑點4.病患在事件前是否有購買相關賠償的保險?否則為何在收下7萬慰問金後,隔了18個月又回頭請求百萬賠償?是否因這18個月在請領保險理賠,繼後因確定無法領到預期理賠金額,因此轉向院方要求? 《以上為個人疏淺見解,如有得罪,請多多包涵》


張X 再這樣下去誰還敢救人啊。


蕭x 車禍你應該看誰撞你的去跟他要,醫你還要被你告?搞不清狀況?


鄒X 沒關係反正出事後大家都不想負責


賴X 醫院不見事隊只是一些醫學術語民眾無法提抗才會輸得很慘


醫界同盟 隆兄說的對!所以,不要輕易和解


Vincent Chen 一,看來是不同的骨板(第一次手術植入的骨板,已經斷裂,而再動手術置入第二片骨板固定)所造成的問題,法院的認定,看來好像沒錯。
也就是說,第一次的和解,僅牽涉第一次手術(使用第一片骨板)的瑕疵給付問題,與第一片骨板的品質或安裝固定有關,而與第二次手術(使用第二片骨板)沒有關係,也無從預見,所以該和解的效力,並不及於第二片骨板的斷裂。
二,院方這邊就骨板的使用,承重力等本有再聲請鑑定,但因提出的時間,在法院準備程序終結後,故依民訴法被拒絕,這也是院方自己所造成的明顯疏失,不能怪法院。
對己有利的證據,本來就有對法院提出的義務,若可歸責於己而不對法院提出,就會遭受喪失提出權利的懲罰。院方應該記取教訓,下次要早點提鑑定,證明其使用之骨板為衛生署檢驗合格產品,其固定安置方式也照醫療常規實行,所以對於其瑕疵斷裂,院方與醫師無可歸責。該骨板縱有品質問題而會斷裂,亦屬骨板製造商應負責之事,或因病人不遵醫囑提重物而斷裂,也應自行負責,而非院方或施行手術的醫師應負責之事。
三,看了大家的留言,感覺上醫師與院方,在這個個案上,對於法律的規定與法院的判決說理,多有所誤解,好像也沒有記取教訓,所以留言如上。


醫界同盟 感謝陳兄的補充


醫界同盟 本案一審原勝訴,二審似乎太輕敵
才會發生鑑定來不及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提
大家引以為戒!


鄒X 輕敵這字眼出在你們的想法裡


鄒X 心術不正喔


賴X 搞清楚輕敵跟心術不正又有何干,怎麼相提並論?醫界是高知識分子,言論要有品質切勿讓人受不了而唾棄,告訴你醫界對品質沒把握是把病人當白老鼠在適用,才會有醫療糾紛,警告大家要有警覺心今天的醫生跟五~八十年代的醫生人格品德差太遠更甭提愛心,在他們心裡只有錢和權還有面子


醫界同盟 病患不能得醫很可憐
但醫界不能安心行醫,只會讓雙方都可憐


Vincent Chen 醫病關係要正常化,對於特殊案例的處理,應訴或和解都是選項之一,不要輕易放棄與他造和解的努力。很多時候,雙方都各退一步,用同理心看待這個事件,雙方早早和解,不用長時間涉訟,會是比較好的結局。


Vincent Chen 版主不要太衝動,網友提供的不同意見,可以刺激大家作多元的思考,多方的折衝考量,可以得到較圓滿的答案。這個版不要成為一言堂比較好。


醫界同盟 醫界爛人,只會跟其他行業的爛人一樣多,不會更多;但以法助良善的行醫之人是本板宗旨;清掉爛人容或力有未殆;況且放任局勢發展,現任及未來後進之士要變爛的機率更大


賴X 認識的醫師太多害好所認識的都是有名又有道德還是當好朋友


賴X 對這就是我最想也最喜歡聽的話,但是如果能拿出華陀在世的精神,就更好


Nicholas Leo 感謝Vincent Chen大哥,懂了。
補充:其實院方只負"部分責任",因為其未就骨板方面做使用上的確認等,俟後亦未提出鑑定聲請;然而法院其實並沒有排除病人之個體原因與病人之不當行為等因素,是故法院僅判決醫院須賠償31萬餘元,而非請求之百萬餘元。
其實本案例最主要的用意是提醒各院與醫生不要輕敵或是疏忽而導致影響自己的權利,不然其實可以不用花冤枉錢的反倒還是被敲了一筆。


王X 兩次本來就要分開阿= =
律師沒說明清楚的話醫院要去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