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由洪仲丘案,提出相關注意事項!


由洪仲丘案,提出相關注意事項!
1.
案件經檢察署起訴到法院後,其實才是重頭戲的開始。而起訴到法院後,原告訴人這邊,僅為證人或關係人,真正開庭的主角,是:法官,被告,被告律師和檢方專門到法院開庭的檢察官。但大家知道嗎?
檢察署內,偵查和去法院開庭的檢察官,是不同的人。而且,蒞庭的檢察官,他僅係代表公訴人,因此建議:即使到地方法院後,告訴代理人律師,到庭不能發言,但是,可以閱卷,開庭筆錄,對方書狀,並再針對被告的答辯,寫補充理由狀,寄給法官和開庭的檢察官,才不會被對方狡辯脫罪,卸責成功!
2.
法界似乎仍有兩套標準之虞!因為,猶記,去年即有幾件案例,被告醫師僅係被提告,做檢查有問題,或有無即早檢查出等狀況,倘依本件洪君案法官之論理邏輯,也應該是:難謂,和最後病人之死亡,有因果關係,而應無罪才是啊!

陳X 在臺灣讀西醫的人是最優秀的人才,可以去考司法官或律師,有了醫師、法官、律師的職照就可以幫助解決醫療糾紛!
賴X 正在考慮轉讀法研所
Kuan-Ta Wu 醫師去考那麼多張牌只是浪費時間而已。出資請有能力的人辦事才是王道
賴X 讀書只是多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很多事還是多跟專業人事好好討論合作吧!
翁X 想想如許多的優秀人才,都深感含寃啦,哪咱們素民百姓是要如何保自己?
王X 臺灣的司法腐爛得無法形容?警察好懷各半,道德觀亦漸漸淪喪!為了利益可以毫無人性!悲呼!!!
陳X 一位是專業醫師,一位是粗鄙軍人!
Yuxiang Tai 王澤鑑教授的民法概要指出「醫療行為(如手術開刀), 係侵害他人身體, 因病患同意而阻卻違法, 此項同意須以醫生的說明為必要, 醫生未盡說明義務時, 不生阻卻違法的效力..., 此係當前一般通說。依此邏輯, 法官在判決時必得就其是否盡告知義務以及醫療行為是否得宜做出阻卻違法的判準。
然而, 醫療行為本身在於阻止疾病的進程, 而非「侵害」他人身體, 醫療行為本身便應有足夠該當性來阻卻違法, 只應就客觀明顯之過失做為違法判准, 法界怎可越界對醫療專業指三道四?
以上大概是目前法界與醫界最大的矛盾吧。
曾X 真是無天理了!
黃X 在醫療訴訟方面、法界須要醫界在專業知識的幫忙、英美有醫師的專家證人、德日也有醫療專門委員、但我國醫界對於這部分的參與跟支援的程度、還有很大進步空間、希望能有適當的橋樑架起兩邊的專業資源。
許X 不是似乎,是肯定。
陳X 洪案當初若由軍法審判可能罪刑度更高,因為軍事審判法是特別法加重軍人刑罰的,結果被民粹誤導至ㄧ般刑法,當然刑度較輕。醫師、律師、法官各有專業領域,若能兼通各行專業,則能兼顧情理法了!
賴X 1.案才不會被對方是指誰
陳X 似是而非的言論。才會引起醫界不必要的恐慌

李X 被社團體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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