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誤診"一詞,對醫生而言,實欠公允也太沉重


因病歷上寫"胃潰瘍"而非"胃癌"致申請重大傷病補助被駁回,即質疑醫生誤診,"怒告榮總及醫生要求467萬精神,看護及醫藥賠償??
每看到類似之新聞,總嘆氣,為什麽他們不會感謝醫生救了他一命?此案例是一老伯五年經榮總醫師檢查出,有大型胃潰瘍及腸生化現象,而老伯之前又有淋巴癌,所以本即有胃癌之可能,故始開刀切除大部分的胃。高等法院乃依醫審會意見,以上述理由認定醫生無過失,而判病人敗訴。
本案高院法官之見解是正確的,因為醫生本即是以當時的檢查,狀況來判斷,治療,豈可事後諸葛?也就是說,倘若當時沒切除,那之後如果真罹癌,誰負責?是否又要以別的名目告醫生?
老伯手術後體利不如前,需24小時看護,經濟壓力大,大家也能體諒,但不能因此即反指謫醫生當時誤診,要求賠償!"誤診"一詞,對醫生而言,實欠公允也太沉重。

醫界同盟 本案原本一審士林地院還判決要賠43萬元!


江俊賢 我似乎發現一個現象:一審法官有時還滿呼攏的,是不是他們認為反正一定會上訴二審?


Phillip Chen 看來什麼都可以告,什麼都不奇怪....~


醫界同盟 回俊賢兄,這是原因之一;還有就是他們有時會較同情對方,你懂我意思嗎?


真西馬 台灣不只起訴勇冠全球,我想改判率應該也是世界頂尖


醫界同盟 樓上朋友說的沒錯!其實這樣對醫生很折磨!而且通常是一審要送鑑定,作爭點整理,花的時間多比第一審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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