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7日 星期日

四名急診醫師遭判刑五個月

四名急診醫師遭判刑五個月案件,本週引起醫界之極大震撼,事後諸葛之觀感再起現尚能上訴第三審,望四位醫師不要放棄!茲將看完判決後之意見析述如后,以供參酌:
1.
判決中一再指謫四名被告違反醫療常規,然殊不知其才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蓋主動脈剝離本即係突發性甚高,難以預測之病症,且法官亦有引鑑定報告意見而表示,主動脈剝離手術死亡率高達”1030,若發生其他併發症死亡率更高,則本件病人最後死於主動脈剝離破裂,就四名之前治療的醫師而言,是否具不可避免性,難以預見性,原審俱未詳加細究,逕維持原判,即不無可議之處。
2.
次按,病人縱使進出兩家醫院急診三次,其每次主訴均係腹痛,然而腹痛原因何其多,故四位醫師皆於當時依病人之狀況,主訴,檢查,找尋病因,給與治療,亦即,他們四位當下皆有就:腹痛此病症,做治療及檢查,病人當時症狀亦減緩始會出院,徵諸上情,四名醫師並無判決所謂「消極不為必要之詢問,檢查,會診醫療作為而延誤治療之時機」之情!故豈能因
嗣後病人死於主動脈剝離,即反推,質疑醫師當時未進一步詳細做病史詢問及身體檢查,重新判斷是否需緊急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或會診相關專科醫師,有所疏失?而違反法官所認定之醫療常規?
Jacob Sh Tan 如此判決,只有神能無罪!
Kuan-Ta Wu (據說也是醫師)的家屬對這疾病的認知是可以治癒不會被誤診。所以找來「公正第三者」,請注意引號,因此話說回來能判五個月加上醫界力挺已是萬幸。
谷X 現在之法官大都以其主觀論罪,此判例加速醫病關係之惡化
胡X ~當今醫師不得不面對法律議題~
醫學已死。
醫學聖經Harrison Textbook of Medicine在書首說,「醫學,不僅僅是科學,同時也是藝術」。
當世人以法律的放大鏡,檢視著達文西。我只能說,藝術已死。
藝術既死,醫學焉附。
聯合報,台中市蔡姓女子車禍骨折,到沙鹿光田醫院就醫,骨科醫師未告知診療風險,直接徒手拗蔡女腳膝蓋導致髕骨骨折。最
高法院認定,醫師雖無醫療過失,但醫師未盡告知義務,判決骨科醫師和醫院連帶賠償蔡女5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不想就法論法,因為我是非典法律人。
很難就有限事實把法律說清楚,就像很難以短文把醫學說明白。然而,我想說出另一面的故事。
我認識周醫師,他是我同學。
如何優秀,全班近一百五十位實習醫師,只有十位能在台大實習;實習完,能被台大留下來的拔尖三位之一;也撐完艱難的住院醫師訓練,六年後,升到總醫師;在人生的最菁華,技術的最巔峰,他選擇返鄉奉獻;因為,他是台中人。
由於,台灣的法律制度,將醫療行為視為侵害;「以刑逼民」,成為醫療糾紛的標準步驟,「醫糾刑事化」已成瘟疫。
醫者,以救人為出發點,與傷人或殺人的動機,截然不同,但行為的法律評價卻都適用刑法,同一「論罪」。有人譏諷台灣醫界是世界第一的黑幫組織,被列為刑事被告的醫師其比例之高,竟勝過所有犯罪集團。
「瘟疫」,如何防治,何如「免疫」?確有修法必要。
有人提出「醫療行為除罪化」,沒有共識;有人說「醫療行為適用阻卻違法」,達不到公約數;朝野協商結果,政治妥協,醫法兩傷。草案中,修了醫療糾紛的民事訴訟程序醫療爭議涉訟比照刑事訴訟免裁判費。
白話之,就是「免錢」,變相鼓勵興訟。
「醫糾刑事化」,表面原因是醫糾適用刑法,背後的「激勵因子」是刑事訴訟免裁判費。既然「免費」,那就不告白不告,告輸沒輸贏,告贏有賺頭。況且,醫師怕麻煩,也怕影響名聲,往往輕易和解,「和解金」成了另類「誘引因子」;藉冗長磨人的訴訟程序,逼使醫師「破財消災」,這也就是「以刑逼民」的基本機轉路徑。
訟者,凶也。
立委諸公,深諳此理,欲疏導告刑事為告民事,那就醫事爭議涉訟都「免錢」;有醫糾,想告刑事也好,想告民事也好,通通「免費」大放送;違反了民事訴訟「使用者付費」原則,除了形成「一部法,兩標準」外,醫糾案件還會爆增,浪費訴訟資源,消耗社會成本,消磨醫者熱忱,防衛醫療盛行,民眾僥倖日增,全民皆輸。
台中,先前也出了一個驚世醫糾判決。酒駕撞傷人的駕駛人,跟傷者家屬以數十萬和解,幫傷者開腦的神經外科醫師,因救人不成,傷者成為植物人,法官判醫師賠4300萬;聽說,該醫師已經封刀
這就是「司法正義」。
無醫療過失,也要賠償精神損害。「無過失,仍須賠」的消費主義,不知不覺中,侵佔了醫療的神聖殿堂,啃蝕了法曹們的腦神經,瀰漫至社會集體潛意識,滲透入病人的投機心理,吸吮著醫者的熱血;我的同學,在這幾年的訴訟折磨下,意志消沉,萌生退意。一樣,在人生的最菁華,技術的最巔峰,他考慮返鄉退引。這就是我們要的「形式正義」。
台北大學的鄭教授,提出過「攔截理論」。假設,北韓的金統領,對東京發射一枚導彈,美軍艦在東海,基於軍事協防,及時對導彈發射兩枚攔截飛彈,第一枚沒命中,結果攔截飛彈落在京都,造成傷亡,第二枚雖擊中導彈,卻未能完全摧毀,一同墜落大阪,也有死傷。日本政府會告美國要賠償嗎?
「醫療行為」是一種「攔截行為」,也就是「人道行為」。法律,卻去分析其
「因果關係」而「論罪」、「論罰」,違背了人性與醫療本質。
「病人」是「帶病」才來醫治,「帶病」如同「導彈已發射」,不攔截,有不可測的結果;「醫療」是出於人道救助的一種「攔截」;「攔截」有「必然」成功嗎?能「保證」嗎?「醫療義務」並非「醫好義務」,「醫療」本質就充滿「不確定性」與「高風險性」,所以,醫師原本對「疾病」就有「醫療裁量權」,這也是「醫學」屬於「藝術」的部分;如同「發射攔截飛彈」就是「軍事裁量權」,本質就充滿「不確定性」與「高風險性」,這也是「軍事」屬於「藝術」的部分,否則那來「用兵如神」?
在面對「不確定性」與「高風險性」時,根本沒有所謂的「醫療常規」;因為若有「醫療常規」,即是認為「疾病可確定預後」與「風險可完全控制」;一旦發生其他結果,就再次反覆修正「醫療常規」,看看這幾年,「醫療常規」一直不斷修改,正是此種思維的產物。然後無限上綱,「醫療義務」就趨近「醫好義務」,醫師「責任」也就趨近「無限大」。只要「攔截不成功」,發生「醫療損害」,醫師要完全負責,縱使「無過失」,也要賠「慰撫金」;只要你沒說風險的機率有多少,就算你未盡告知義務,該罰。美國固然須要告知日本,攔截不成功的風險機率;然而,若因機率高低,就放棄攔截,任導彈落在東京?
機率,對「一次事件」是沒有意義的;對單一事件,發生與不發
生,是依「全有全無律」;「車禍骨折」發生,導彈已經發射,沒明白告知治療有3%的再骨折風險,就算是已違反告知義務?3%的風險,只是以前的一百次相類治療,發生3次再骨折,根本與此次治療不相關,並不會改變須要醫療的事實,也不影響選擇繼續醫療的決定,一旦你選擇不治療,是放棄治療;一旦你選擇治療,治療就是一次;若治療時發生了再骨折,就是100%,沒發生就是0,這就是全有或全無律,完全不是3%的問題。
再者,明白強調3%風險,依照心理學理論,這是暗示醫師對自己醫術沒信心,否則何以須要特別說明這3%風險;如此,豈不破壞了醫病關係,造成醫病不信任,對病情是否有利?對醫糾的發生可能性是增是減?特別是病情不明確,不搏沒機會,反而不該談失敗機率,而該鼓勵病人,增加勇氣,這不正是「醫療裁量權」的「藝術」嗎?
不相干且不重要的3%,值50萬,這就是法官的邏輯;不但違反了「比例原則」,其實,是假藉「慰撫金」,偷渡「實質損害賠償」;也就是,法官無意間洩露了自己的自由心證法官同情骨折的實質損害;因為,過去的醫源性骨折是判50萬;而完全論述錯誤,違背「論理法則」的「3%風險」,不值一毛錢。
被虛擬「醫療常規」所制約,等於放棄了「醫療裁量權」,也拋棄了追求「藝術」境界的理想;至此,「醫魂已死」,醫師就做個「醫匠」,只要「依法行醫」、「防衛醫療」,即可不獲罪,大錯;「醫療常規」的陰靈,從此會如影隨行的緊跟著你,伺機乘虛而入;記住,人不可能不犯錯,醫師不是神,也不是攔截導彈的超人,醫師只是人道主義者;當世風日下,勢不可為,離去,也是不得不的選擇。
當今醫師不得不面對法律議題,未來,醫事爭議訴訟都免費,那「法官」在「醫院」,而「醫師」去「法院」之日,不遠矣。
古舞拳 娘子.快來看台灣有神喔.台灣法官都把醫生當神.
醫界同盟 其實本文版主是以,醫生朋友如要上訴第三審時,可提出的上訴理由方式,角度去寫去建議。
吳X 現在是醫生在法院法官在醫院如果繼續人民會被反撲----有如自然界反撲般---將人致之於死---這已經快速逼近台灣了
電腦斷層掃描浮濫 健保刪6
跌倒輕傷要求做電腦斷層掃描(CT),未來可能會被拒絕。健保局審查發現,部分醫師看到病人只是頭部輕傷,就開立CT檢查單,其中新北市恩主公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最嚴重,申請健保給付被核刪率逾九成。
Roger Wang 對照上面這則新聞 感覺更是諷刺 這樣健保局應該要一起被告 指導醫療 不是主謀也算共犯
醫界同盟 樓上各位朋友說的好,真是令人感嘆
Kathy Shih 感嘆台灣醫療有四ㄇㄤˊ【忙盲氓茫】
健保畸型瞎【盲】
醫護過勞操【忙】
暴徒毆醫耍【氓】
市民緊張慌【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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