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1日 星期日

洪姓士兵死亡一事,震驚社會引起廣大關注,呂醫官險遭犧牲栽贓!


洪姓士兵死亡一事,震驚社會引起廣大關注,呂醫官險遭犧牲栽贓!
近日士兵退役前疑遭長官過度,刻意操練致死案件,舉國撻伐!而更令人憤慨不平者,乃係:軍方原為擺平,給個交待,竟不移送應負責任的副士官長,反而移送已退役,無辜的呂醫官!況且呂醫官已退役,即便有過失致死之情,又非陸海空軍刑法所規範之犯罪,故軍方將其移送軍事檢察署法辦,偵查,實無管轄權,屆時依然會移轉管轄至桃園地檢署!
但這即係軍方原來之計劃,也就是,倘若無醫勞盟等團體積極奔波介入關注,軍方是想在鋒頭上,焦點都放在醫官身上,而等新聞鋒頭一過,就以:軍方無管轄權故移轉管轄,而趁著在軍事偵查階段,又用證人身份傳訊醫官所獲得之陳述,作為日後「協助」洪家提告醫官之用!也就是讓加害人變成醫官一人!又可避開其責任!
像今日傳訊呂醫官應即係以證人身份為之!在該究責,真正虐待洪員之人被起訴,判刑前,呂醫官及醫界仍不得掉以輕心!

陳X 是審判權


陳X 軍事法庭無審判權,要由有審判權的刑事庭,應是桃園刑庭所管轄


陳X 檢座,依刑訴252第十款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或法官依刑訴狀301,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無罪判決


X 建議洪仲丘案
比照憲兵學校嗆傷案
申請國賠
誤擲煙幕彈 憲兵學校國賠  
【中時電子報 】
劉鳳琴/台北報導92122日憲兵學校進行戰鬥訓練丟擲煙幕彈,誤將煙幕彈丟入學員掩蔽的壕溝,造成20名學員吸入有毒氣體,分受輕重傷事件,19名聲請國家賠償的學生,經法務部審核後同意賠償,賠償總金額為17956千元。
法務部1年編列的國家賠償預算僅4千萬元,今年以來已陸續賠償多件案子的受害人,賠償金早已用罄,本件國賠必須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19位被害學生,獲償最高的是廖姓學生,因其尚臥病在床,獲賠498萬元,餘依傷勢分獲12萬至100餘萬元的賠償。
這件誤擲煙幕彈導致學生受傷事件,曾連帶讓8名軍官分受記過等行政處分,事發後憲兵司令部已通令所屬各級部隊,即日起暫停使用煙幕彈從事戰鬥訓練。據調查,此件在憲兵學校後山戰鬥教練場發生的意外,是因孫岳廷上尉,不當使用煙幕彈,誤將煙幕彈丟擲到學生掩蔽的溝壕,致使20名憲兵學校學生呼吸困難,不到20分鐘就送醫院急救,受傷學生屬於化學性肺炎引起的呼吸窘迫,其中廖姓學生受傷最嚴重。
受傷的20名學生事後分別聲請國賠,其中19人經協調後與國防部憲兵司令部達成賠償協議,並經法務部核准共賠償1795萬元,另1名尚在協調中。


X 呂醫官可以參考一下憲校案子,當年我們幸好平安渡過,該例現已國賠,醫務所如何渡過本次風暴,可以問問"林建兆"醫師!!


醫界同盟 回光兄:因審判權是法院的專屬權力,而不論是軍檢或地檢署,皆無審判之權力,僅能偵查決定是否起訴,所以應該不適合用:審判權來說明!特此陳明。謝謝你的補充!


 

醫界同盟 而且軍檢如認無管轄權,應移送桃檢而非刑事庭哦!


X 當年我們是一次後送二十人到長更,後送的過程經過軍方檢討後無問題,最後全身而退,可詢問林建兆醫師細節。


再論:呂醫官莫名被移送案,軍方根本無視,或刻意誤用軍事審判法!
因為,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開宗明義即規定,必須被告所觸犯者,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才適用軍事審判法。故可知,上述要件是將被告移送軍事偵查的首要,大前提!
因此,縱使依軍審法第五條規定,行為時是現役軍人,離役後始發現犯罪,固然適用軍事審判法,但大前提如上所敘,陸海空軍刑法中根本無:過失致死此罪!所以一開始,軍方以被告身份移送呂醫官至軍檢署,根本即於法無據,荒謬至極!

陳X 有的退役後.到政府單位當主管.仍然做隨便移送司法案.繼續造業做業障矯情.


陳X 是志願役退役.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