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手術刑事無過失,亦過2年損害賠償時效,法院竟用債務不履行之15年時效判決高雄榮總賠償?
此案經三審駁回高榮之上訴而定讞,即以二審100年度醫字第1號之判決結果為據。
然此判決之理由,顯係對醫師之應盡義務無限上綱,且有論理違誤之處:
1.原骨折手術既無疏失,縱認該病人ORSA之細菌感染,不論是手術部位骨盆腔血腫部位,負責醫師就感染結果有注意及處置義務。但病人87年7月11日即出院,8月17日即一個月後才回診,難道醫師之注意義務竟要莫名延長?此已屬牽強;
2.尤令人氣結者,大家請注意!
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只是客觀寫「右髖關節骨髓炎可能是手術部位直接感染,亦有可能是續發於骨盆腔血腫之感染」,並未表示醫師有疏失!法官竟直接跳躍認定:醫師在術後治療感染之過程,有未適當控管及治療之疏失?進而以此為由而認高榮應依民法224條就醫師的過失負責!
糟糕的是,因可歸責於醫師,就算醫院賠完,還是會向醫師追討…
此案經三審駁回高榮之上訴而定讞,即以二審100年度醫字第1號之判決結果為據。
然此判決之理由,顯係對醫師之應盡義務無限上綱,且有論理違誤之處:
1.原骨折手術既無疏失,縱認該病人ORSA之細菌感染,不論是手術部位骨盆腔血腫部位,負責醫師就感染結果有注意及處置義務。但病人87年7月11日即出院,8月17日即一個月後才回診,難道醫師之注意義務竟要莫名延長?此已屬牽強;
2.尤令人氣結者,大家請注意!
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只是客觀寫「右髖關節骨髓炎可能是手術部位直接感染,亦有可能是續發於骨盆腔血腫之感染」,並未表示醫師有疏失!法官竟直接跳躍認定:醫師在術後治療感染之過程,有未適當控管及治療之疏失?進而以此為由而認高榮應依民法224條就醫師的過失負責!
糟糕的是,因可歸責於醫師,就算醫院賠完,還是會向醫師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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