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在同聲嚴厲譴責急診暴力的同時,還有何處可著力?


 
在同聲嚴厲譴責急診暴力的同時,在漫長不可期的法律修改前,還有何處可著力?
此次彰基急診暴力事件,讓醫界憤慨齊聲指謫,除了院方力挺令人欣慰外,修法,檢討之聲又起。其實利用現在之法律與司法制度,亦可有一定之效果,特此陳明,建議:
1.
每個地方法院檢察署,皆有檢察長,故可由醫師公會或現在醫勞盟等組織,正式行文給每個地檢署檢察長,請其督促該院之檢察官,於遇此類影響醫療環境及醫護之打人暴力事件,在被害人提告後,盡速開庭,且證人,錄影證據,雙方當事人皆在一次開庭中訊問,調查,證其有犯罪嫌疑後,即可起訴!不用開個二,三次拖延!
2.
另外,每個地院有院長及刑事庭庭長,亦正式行文,請其告知該院法官,遇此類案件,在檢方起訴後,可簡易處刑,即不開庭即在證據明確之情形下,依刑法傷害罪,並依同法第579款,審酌因其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予以重判。

醫界同盟 當然對方現在道歉,也是為求日後用刑法同條文57條第10犯罪後之態度,希望因此法官能判輕些。
問題是,本案被告之道歉,不僅還指謫醫師高高在上,其臉書之友人留言,更對醫生還同仇敵愾,或要撂人圍院,顯無歉意,悛悔之意,故到時醫師的律師定要就上情,寫狀子告訴法官!


醫界同盟 再者,檢察官乃有上下隸屬的關係,故拘束力,效果應較獨立審判的法官強些!


Chiuanshiou Chiou 請問:這事件為何不是公訴罪?


Bon Soir 大哥冷靜點吧。法院是他家開的,咱們現在是弱勢啦。醫師公會都不出面了,人家還理我們散兵游勇?


KunJen Yang 回樓樓上,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意思是由被害人提告訴後,檢察官調查再予"公訴"。公訴的相對詞是自訴,指不經過檢察官,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告訴。


陳X 醫師全聯會是中風了嗎?


Gemtim Lien 醫師這樣的態度有没有像凌駕指揮他人專業?是不是急診法庭上的黑支?


醫界同盟 謝謝yang兄的補充說明!感恩!


姚X 樓樓上,你確定這篇文章不會出自法律人之手?


Bon Soir GC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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