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難怪醫護出走繼續,防禦醫療繼續…


醫療法修正限於明顯過失始負責,然有人表示:什麼職業都有風險,醫生憑什麼可豁免?限縮刑責是在欺負弱勢病患?
看到如此言論,難怪醫護出走繼續,防禦醫療繼續…
憑什麼?重點在於,刑法上其他過失犯罪造成的結果,都真的是被告未盡注意義務,而生意外,導致損害發生;但是,醫療行為是病人前來就診,醫生是在救治,救命的,本身即非「傷害行為」!而醫療過程中,又因病患體質,年紀,過往生活習慣,突發症狀等等許多不確定因素,影響醫療結果,風險不等於疏失!以上跟大家分享。

x 有哪個行業是幫顧客作一個服務,不做顧客可能會死,而且國家規定你一定得做,但是做了顧客也可能會死的
1214日星期五12:58
Chun-Lin Chen  那醫療行為也就不需要阻郤違法的機制,凡是外科手術就是傷害罪或重傷害罪,婦產科內診就是?,醫生憑什麼可豁免,最好都不要生病
1214日星期五13:04
x 最大差別在醫師不能選擇病人啊!! 別的行業可以自行決定這個case我不接
1214日星期五13:30
醫界同盟  況且,依修正草案的條文,偏離醫療常規及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這對較不公平的檢方和法官,還是可擴大解釋入人於罪!
1214日星期五13:39
Amanda Huang  風險不等於疏失,我們的風險是面對傳染病,面對職業傷害,面對情緒失控的病人及家屬,面對與疾病死亡拔河的龐大精神壓力。
1214日星期五14:25
x 是啊,我們是人又不是神,如何保證一定要把本來有疾病的人“修理”到好?
1214日星期五18:3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